法規內容 | 寵物協尋網
一、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二、寵物火化設施:指專供火化寵物屍體之設施。·三、寵物植存紀念園區:指供寵物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 ...
第 1 條為防止寵物屍體隨意棄置,確保市民健康、環境衛生及管理寵物生命紀念 業朝優質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但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 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辦理。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二、寵物火化設施:指專供火化寵物屍體之設施。 三、寵物植存紀念園區:指供寵物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之場所。 四、寵物遺灰貯存設施:指供存放寵物遺灰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 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五、寵物遺灰再處理設備: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寵物遺灰,使成更細小之 顆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 六、寵物生命紀念業: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寵物火化、遺灰樹葬、灑葬 、土葬或貯存之業者。
第 4 條寵物屍體應以火化方式處理,不得將寵物屍體懸掛樹上、埋葬土中、投於 水中或隨意棄置於其他依法禁止堆放廢棄物之場所。 寵物生命紀念業以外之人得將寵物屍體交付動保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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