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登記管理辦法 | 寵物協尋網
![動物登記管理辦法](https://i.imgur.com/voy7JL0.jpg)
第7條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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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第 3 條 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辦理寵物登記: 一 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 二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三 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得免辦理寵物登記: 一 軍用犬隻。 二 警用犬隻。 三 緝私犬隻。 四 檢疫犬隻。 五 導盲犬隻。 六 實驗犬隻。 七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得植入晶片。 第一項第六款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 5 條 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編號並懸掛寵物頸牌於頸項及植入晶片後,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第 6 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第 7 條 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第 8 條 寵物死亡日起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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